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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
2014.12.01


序  言

 

学校始建于1952 年,是原航空工业部所属的6 所本科航空院校之一,初命名为“沈阳航空工业学校”,历经“东北第一工业学校”、“沈阳第一工业学校”、“沈阳航空工业学校”、“沈阳航空工业专科学校”、“沈阳航空学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等阶段,于2010年3月正式更名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秉承“心系祖国,崇尚严谨,坚毅求实,激情进取”的精神,以国家与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和培养航空航天人才为已任,艰苦创业、奋发图强,充分履行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为国家航空航天工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本章程力求体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的精神实质,明确学校办学宗旨、教育形式、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体现对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从而促进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坚持科学发展,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主线,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全面协调发展,致力于成为以工为主、多科性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发﹝2014﹞55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全称是“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简称“沈航”;学校英文名全称为Shenyang Aerospace University,缩写为SA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邮编:110136。 

第四条 学校为经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航空航天、服务地方的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育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科学基础知识扎实、专业实践能力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合格公民,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秉承“立足航空,明德育人,求实拓新,志在卓越”的办学宗旨,发扬“德能并进,勇毅翔远”的校训精神,继承优良的办学传统,树立踏实严谨的学术风气,倡导开放自由的学术氛围,激发理实交融的学术创新,彰显航空航天的学术特色,立德树人,创造新知,服务社会,传承文明,引领未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工作,学校的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中心工作。

第九条 学校在各学科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动科学进步、学术水平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学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构建协同创新模式,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科教结合和产学研用结合。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传播先进文化与科学知识,弘扬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广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十三条 学校的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合理开展其他形式教育活动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为辽宁省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建设单位。举办者与学校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管理、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依规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三)据学校的教育形式和条件,在确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设置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受教育形式学生的招生数量;

(四)依法授予学位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五)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六)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七)设置、撤销、调整教学、科研、行政与直属服务等部门;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各类人才;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十)遵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相关费用;

(十一)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罚;

(十二)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十三)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与处置经费和财产;

(十四)转让专利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十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执行学校规章;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向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实行校务公开;

(七)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监督;

(八)公开收费项目;

(九)确保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学校发展;

(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文化传承做出贡献。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的基本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实施。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体制,并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组织在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方面进行咨询、审议,从学术角度提出决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体制,设置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有关校务管理工作进行咨询,调动全校各方面积极性,以促进教职员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的需要,设置学院(部)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部)等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机构,学院(部)等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活动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学校各级、各类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与协调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学生、教职员工及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自主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  

第三十条 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等学校重大事项的统一领导权。

第三十一条 党委的职责范围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学校发展等重大问题起到保障监督作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三节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长的职责范围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事项。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 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要的校务咨询机构,参与学校的校务管理工作,是体现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四十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是委员会当然的成员,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会成员应深入了解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学生,对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理解与认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

1.校领导;

2.5名职能机构负责人代表;

3.5名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代表;

4.10名教授或副教授及青年教师代表;

5.3-4名工程技术人员代表;

6.3-4名职员、辅导员代表;

7.3-4名学生代表。

第四十一条 务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一)咨询、审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校园建设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财务预算;

(二)咨询、审议与校务相关的重要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三)咨询、审议学校重要的校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校务管理工作提出参考性意见与建议;

(四)对学校校务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学生工作、基础建设、产业与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讨论并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遇重要事情,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召集会议。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否则改期举行;

(二)校务委员会会议咨询、讨论、审议相关事项时,如需做出结论,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时,须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对讨论确定的事项,经批准,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应按时向全校公布;

(三)校务委员会委员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主任请假。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相关学科教授,深入了解掌握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规律,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科研和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全体在职教授中进行推荐并投票产生。推荐过程中须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与调整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推荐名单确定后,参加投票的教授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全体委员中投票产生。

(二)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尽量涵盖不同的学科与学科门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决策;

(二)审议学院(部)、研究院(所)等学术机构的设置、取消、调整方案,学科、专业的设置、取消、调整方案,审议重大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审议科研计划;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四)审议、制定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术管理工作,评定学校科研学术成果,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五)负责正教授技术职务评审,审议高层次人才的聘用资格;

(六)讨论与学术管理相关的事项向校长、校长办公会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受理学术争议、学术不端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通报全校;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内容严格保密,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四)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主任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项。

第六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学科门类及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条 委员会成员应为教授,深入了解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校长是当然的委员,并任主席,分管本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副校长是当然委员,并任副主席。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1.校长;

2.分管本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副校长;

3.研究生院院长;

4.教务处处长;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

6.11-12名研究生导师代表。

第五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委员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审定相关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增列认定名单;

(三)制定、修订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

(四)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审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六)审议通过相关荣誉称号的授予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五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集中进行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遇重要事情,委员会主席可随时召集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否则改期举行;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但被邀请人员无权表决。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必须由秘书处专人负责记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内容严格保密,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主席请假;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节 教学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重要的教学咨询、审议与决策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主管教学副校长是当然的成员,并任主任,委员会设副主任4人。委员会成员应深入了解掌握教学规律,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较高,了解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理解与认识。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构成:

1.主管教学副校长;

2.教务处处长;

3.研究生院院长;

4.6-8名学院(部)负责人代表,涵盖学校各学科门类;

5.12名教授、副教授代表;

6.3名工程技术人员代表。

第五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职责范围如下:

(一)开展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的调研与咨询;

(二)审议有关教学的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计划方案;

(四)负责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重点课程等事宜的推荐和评定工作;

(五)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估;

(六)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七)领导教学督导组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开展经常性的听课活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促进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设。

第五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遇重要事情,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召集会议。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否则改期举行;

(二)教学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相关问题时,如需做出结论,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召开教学委员会会议时,须由教务处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通报全校;

(三)教学委员会委员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四)委员会主任通过教务部门处理学校日常教学事务。

第八节 申诉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是对教职工、学生在个人权益方面提出的异议和申诉进行评议裁决的机构。

第五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校内各方面代表,包括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受理学生申诉时须有学生代表参加。教师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申诉委员会设委员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会秘书1人(兼)。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任命。主任委员为申诉委员会活动的召集人和组织者,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接受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处罚、开除等决定提出的争议申诉书面申请,并对此进行调节;

(二)无法做出调节的,根据学校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规章以及相关法规,对校内教职工、学生提出的申诉事项进行评议、裁定,并以评议裁决书的形式做出结论。

第六十条 申诉委员会评议裁决规则:

(一)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否则另行组织召集;

(二)申诉委员会评议相关申诉时,事先应做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召开会议开展充分的讨论,以学校以及上级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规章和相关法规为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做出的评议裁决结论必须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三)对于教职工的申诉,评议裁决书送达工会及本人,由工会报送校长办公会,并由工会监督学校对此裁决的落实情况;

(四)对于学生的申诉,评议裁决书送达学生会及本人,由学生会报送校长办公会,并由学生会监督学校对此裁决的落实情况;

(五)申诉人若对评议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学校举办者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诉;

(六)申诉评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回避亲属有关事项的申诉评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九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原则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并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

(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部)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校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听取讨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报告,审议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原则、办法与重要规章制度,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讨论学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报告,就学校教学和学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七)完成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学生的利益。

第六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达到应到会代表的2/3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九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调整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

第七十条 党组织机构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党务与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行政机构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行政与学术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服务机构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等活动开展相应服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按相关协议规定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二节  院(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院(部)(以下以学院为例)等教学科研机构。作为学校的办学主体,学院是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实施单位。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学系、研究所(室)等三级机构,负责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十六条 学院应依据学校制定的规划与计划,加强软硬件的条件建设;学院在学校管理层级下,对本单位的三级机构的设置调整、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事业发展等负有全面责任,并按照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重点实验室、教学中心等单位,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与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人员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负责组织学生各项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第七十九条 学院院长应深入了解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学科建设发展内涵,具有较强的把握学科的能力与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良好的管理与协调能力。院长人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考核,经党委讨论研究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十条 按照精简的原则,学校规定各学院副院长职数。副院长人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考核,经党委讨论研究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党内相关条例, 设置学院党组织,产生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学院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规划的拟订、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按照党政联席会决议,聘任系(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实验室主任、研究室主任等三级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向各级各类组织、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和重要人选;主持院务会、系主任会及全体教职工会议。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工会分会、分团委、学生会工作;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应章程或条例对学科专业建设、学术、教学与科研、学位授予、推荐人选以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审定,对相应的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其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八十六条 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应征求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师代表、其他工作人员代表的意见与建议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节 民主党派与群团组织

第八十七条 民主党派在中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的政治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地开展活动。

第八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发挥作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研究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九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教职员工组成与聘用

第九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教师是主体)、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据下列制度进行聘用: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节 教职员工权利

第九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和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按工作职责、性质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提出异议或申述;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节 教职员工义务

第九十四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共同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参与社会实践,提供专业服务;

(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十五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

(二)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自觉发展学术、创造科学新知,努力传播先进科学文化;

(四)积极承担学科专业的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服从教学与学生工作等任务的安排;

(五)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十六条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自觉自愿为教育教学各项工作服务,刻苦钻研专业技术,尽职尽责;

(二)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勇于探索与实践,自觉推进专业技术进步,努力传播先进技术文化;

(三)积极承担专业技术平台的建设任务,做好专业技术保障工作;服从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中的各项任务安排;

(四)发扬协作精神,乐于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技术成果,诚实守信,力戒虚假,坚决抵制不良行为。

第九十七条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履行高等教育管理职责的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服从领导,提高管理水平;

(三)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团结协作的精神,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第九十八条 工勤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聘约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一百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保留学籍,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参加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奖学金、助学金;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述;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关心学生切身利益,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财务、后勤与产业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原始投资人为国家,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学校拥有所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并在规定权限内拥有处置权。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有责任保证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1.教育经费拨款,即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从政府及相关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它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1.学校事业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3.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4.社会融资,指学校通过银行信贷取得的财政贴息贷款、自负利息贷款,以及社会、个人对学校的借贷;

5.其他收入,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社会及个人对学校的捐赠、利息收入、学校名誉和名称使用的收入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依法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执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在国家财经法规、法律基础上制定适应学校发展要求的校内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财务为全体师生服务并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章 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理事会是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监督的机构,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与各军兵种、各航空航天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海外机构与知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理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学校通过理事会的组织形式,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学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能力。

第一百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建原则如下:

(一)平等原则。各理事单位之间关系平等、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参加理事会的单位,均与学校自愿协商决定;

(三)互利原则。理事会通过教学、科研、生产、流通等方面的合作,达到双向服务、互惠互利;

(四)求实原则。理事会工作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有效工作途径。

第一百二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络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学校与航空航天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共同承担教育、科研项目,不断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支持、推动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与协同创新活动的开展;

(三)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建设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讨论、通过和修订理事会章程,审议吸收新的理事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理事会成员单位的需要,优先双向选择学校的毕业生;

(二)学校通过各种形式,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培养各类急需的专业人才,或由理事会成员单位与学校联合办学,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三)学校积极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的科研、生产等事务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共同申报研究课题,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合作;

(四)学校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理事会成员担任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根据需要定期邀请理事单位派人来学校讲学;

(五)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理事单位和个人载入学校校史;

(六)理事会成员可以以资金、项目、设备等形式与学校合作兴办实业,并享受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

(七)理事会成员在使用学校图书、网络等公共教学资源方面与校内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向社会募集理事会基金,向理事会推荐新的理事单位;

(三)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理事单位及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四)优先向学校委托研究课题、科技开发及有偿培训等项目;

(五)为学校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方便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科学实验场所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校落实各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学校的办学成就,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的国际声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一百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理事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或理事成员提出,理事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三)凡提交校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学校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认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四)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六)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依法注册的旨在加强学校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由若干理事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的资格如下:

(一)热心教育事业;

(二)在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

(三)向基金会捐赠财产或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四)拥护基金会宗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和合作;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管理与运作基金;

(四)资助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五)奖励学校优秀师生,资助优秀贫困学生;

(六)奖励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收入;

(三)基金会基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会财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途如下: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

(四)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优秀的在校贫困学生;

(五)设立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创新精神的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一百三十五条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建校以来(1952年-)毕业与肄业的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班)以及各国留学生、函授与夜大本、专科生;

(二)在学校进修班、培训班学习过的学员;

(三)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四)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校友会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为更好地服务校友,学校向校友提供以下权益:

(一)优先向校友所在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开展科研合作;

(二)应校友及校友所在单位要求,优先推荐各类毕业生;

(三)向校友开放图书馆、档案馆等馆藏资源;

(四)为校友开展聚会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校校训:德能并进,勇毅翔远。

第一百四十条 学校校徽:标志主体是以航天飞机和歼击机的形象抽象组合而成,并围绕以表示航天科技的卫星形象和椭圆轨迹;三种不同的航空航天器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构成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英文缩写“SAU”;背景以地球图形为主。标志整体创意围绕航空航天和教书育人为主题,突出大学的文化特征和精神象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和周恩来手体的校名组成,整体色彩由白色图案和蓝色背景构成,突显我校的航空航天办学特色。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学校校歌:《梦圆长天》,邬大为作词,铁源作曲。

第一百四十三条 校庆日:学校确定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或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修订情况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